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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认识和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1. 含义
其含义是指人们的认识与客观过程的符合是一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符合,是在社会实践发展的一定的具体历史阶段上的符合。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静止地、抽象地看待二者的统一。
※※2. 理由
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发展过程的无限性,所以人的认识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受到具体的实践水平的限制,正如毛泽东总结的认识发展的规律: “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
3. 认识与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重要意义
(1) 坚持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割裂两者统一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错误。
(2) 坚持尊重群众的实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的认识路线。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党的群众路线是一致的。
(七) 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1) 理论创新是实践创新的总结概括,理论创新要以实践创新为基础和目的。
(2) 理论创新在实践创新基础上也有前瞻性,可以指导和推动实践创新。毕竟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正确的理论创新能帮助人们认识规律,端正实践方向,指导实践进程。
三、 真理与价值
(一) 真理及其客观性
(1) 真理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符合客观事物和规律的认识。
(2) 真理的根本属性是客观性。真理同任何认识、意识一样,都是内容的客观性和形式的主观性的统一,但真理的根本属性是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有两层含义: ①是指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中含有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内容,真理是正确地揭示了客体的客观内容,不含有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分,具有真实的客观内容。②是指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社会实践也是客观的。
(二) 真理是具体的
列宁指出: 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真理是具体的、原理的内容和要求是: ①真理是有条件的,离开了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抽象地谈论真理是唯心主义的观点。②真理是全面的,是事物多方面本质规定的综合,片面地谈论真理是形而上学的观点。③真理是历史的,是一个过程,静止地谈论真理是形而上学观点。④真理是具体的,这与真理是一元的是同一个意思,即在同一时间、地点、条件下,人们对同一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只能有一个,不因人而异,即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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