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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
※※1. 理由与根据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它是新事物产生和旧事物灭亡的内在依据,矛盾着的双方又同一、又斗争,双方力量此消彼长,不断变化。一旦力量对比发生根本变化,双方地位便发生转化,于是新矛盾取代旧矛盾,新事物战胜旧事物,这就是由事物内在矛盾引起事物发展的实在过程。也就是列宁所说的对立统一规律“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自己运动’的钥匙”的理由。
2.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的表现
(1) 矛盾的同一性使对立面相互依存,在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得到存在和发展,使对立面相互作用,相互汲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使对立面相互贯通,规定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2) 矛盾的斗争性推动事物量变,推动事物的质变。
※3. 矛盾转化及其条件
(1) 矛盾转化的含义: 是指矛盾双方走向自己的对立面,是事物具体矛盾的解决,新矛盾代替旧矛盾,既是矛盾同一性的最高形式和最终确证,又是矛盾运动的最重要表现。
(2) 矛盾转化是有条件的,任何矛盾的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自然界的矛盾转化及其条件是自发的;而在人类世界中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中,解决事物矛盾的转化,都需要研究矛盾转化的条件并创造一定的条件。
4. 内因和外因在事物变化发展过程的地位和作用
(1) 含义: 内因指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指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外部矛盾。
(2) 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原因,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变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四)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1. 矛盾的普遍性、特殊性的含义和意义
※(1) 矛盾普遍性原理及意义。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即处处有矛盾;每一事物变化发展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承认矛盾普遍性是坚持彻底辩证法的前提,坚持矛盾普遍性原理要求承认矛盾、揭露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
(2) 矛盾特殊性原理及意义。矛盾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含的矛盾及其各个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坚持矛盾特殊性原理就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认识事物矛盾特殊性是科学认识的基础、科学划分的依据、正确解决矛盾的前提。
※※2.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 “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 相互区别: 矛盾的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即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它的存在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即相对的;共性比个性深刻,个性比共性丰富。
(2) 相互联系: 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存在于)个性之中,一般只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列宁语,“都是一般”就是含有一般的意思);个性体现共性,都同共性相联系而存在。
(3)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1) 在理论上坚持辩证法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反对割裂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形而上学观点。
(2) 在认识上坚持从特殊到普遍再到特殊的认识顺序。
(3) 在政治上这一原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个重要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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