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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规律及客观性
1. 规律的含义
规律即客观规律,亦称“法则”,指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规律属于事物、现象之间普遍的本质和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2. 规律的特点
从规律的定义我们可推出规律应具有以下特点:
(1) 既然它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所以规律具有本质性的特点。可见规律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2) 既然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它具有必然性的特点,是事物发展确定不移、必然如此的趋势。
(3) 既然规律是稳定的联系,所以它具有稳定性、重复性、普遍性的特点。
(4) 从本质性、必然性、稳定性可以推出,规律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确定不移的秩序,所以它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 人的自觉活动与规律的关系
(1) 规律是客观的,即不以人的意识、意志为转移。坚持规律的客观性就是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既反对了否认规律的存在和规律的客观性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又反对了承认规律同时又认为规律是某种神秘的“客观精神”所支配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
(2) 规律是人可以认识的,人可以通过自觉的活动发现和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也只有通过自觉活动才能认识规律,科学规律和客观规律具有同一性。这就在规律问题上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可知论,反对了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和不可知论。
(3) 规律是可以为人所利用、驾驭的。人类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消极被动的、无能为力的。规律的必然性内容是人不能改变的,而规律的偶然性的表现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人们可以按照必然性的要求,改变或利用规律实现的形式来为人的目的服务。这就在规律问题上既反对了形而上学消极被动思想,又反对了主观唯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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